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平
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8日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制度
为切实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辽宁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朝竞审联办发〔2020〕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为有效规范我局相关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有关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从业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稳步推进交通运输工作良性发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祁凤春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郭 威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波勇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云峰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董香君 局党组成员
成 员:赵利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任建凌 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
王井林 市铁建办主任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营商环境建设科,办公室主任由营商环境建设科科长祁建勋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市交通运输局名义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四)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
各科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
(4)明确实施期限。
五、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要求,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实行以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局直单位下同)、科室(机关各科室下同)审查,营商环境建设科组织相关科室共同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科室审查。局直单位、局机关科室负责本单位、科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多个单位、科室联合起草的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审查,其他单位、科室参与审查。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范围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附件2)。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二)审核把关。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完成自我审查后,将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附件3)。局营商环境建设科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局法律顾问联合开展审查后作出公平竞争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按程序提交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审核不同意的,由起草科室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
(三)结果运用。起草科室应按照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印发或者不得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对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予以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对具体承办的列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事项要把好实体关。
(二)积极宣传引导。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普及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落实工作责任。对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依法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将严肃处理。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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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政策措施审议、批准主体):
《XXX》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科室(具体名称)制定的《XXXXX》,属于XX(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列明政策措施的种类、性质),已经于X年X月X日至X日,经过我单位(部门)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以及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三、审查结论
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其中,如果“属于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包括对听取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在审查结论中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例外规定的,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情况。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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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科室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 科室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 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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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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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 明理由 | |||||||||
分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意见 | 签字: | ||||||||
主要 负责 同志 意见 | 签字: | ||||||||
★起草部门与审查部门为同一部门的,审查部门信息可以不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