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不包括正常维修、养护工程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安排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履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在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严格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出具决策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开展项目审批工作。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编制内容与深度的要求,分别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八条 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应提供市政府决策依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详细资金筹措方案。涉及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等审批前置要件。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评估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综合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批复手续。
项目评估论证及报请市政府审定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条 需要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属行业管理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后,履行审批手续;其他项目,相应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履行。市发展改革委应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职能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时,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百分之十,应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定投资,再批复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的,项目评估审查费由审批机关承担。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市本级投资项目审批应在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并实现与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搭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暂用名)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服务大厅,市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涉及建设资金来源、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商市财政局重新确定市本级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
项目单位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履行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依法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项目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前,应由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拦标价及清单。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项目单位应每月将项目投资完成和重要节点进展情况录入朝阳市重大项目库(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已核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除项目建设期遇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
第十九条 项目确需调整原核定建设内容和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投资调整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投资调整手续。
项目建设实际投资超过原核定投资百分之十的,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项目财务决算或审计意见,履行项目投资调整手续。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结算超出已核定的项目投资,项目单位必须落实追加的建设资金。未落实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对超概算部分的工程结算不予审核。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准备好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依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尽快发挥作用。
第五章资金安排与计划下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安排范围包括:政府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各类专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政府发行的债券和接受的各类捐赠款、彩票公益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支持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二十五条 拟申请年度市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资金需求报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底前,通过朝阳市重大项目库将下一年度项目的资金需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根据项目建设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专项规划和市政府重点工作,审核年度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统筹编制年度市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市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及时下达。市财政局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财政预算指标。财政预算中应同步安排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于审批部门开展项目评估审查等工作。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履行计划调整程序。市财政局依据投资调整计划调整预算指标。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朝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效益的监督。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使用、工程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主动为项目建设服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推进与管理。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应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安全建成,及时投入使用。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按照职能分工,应及时开展项目核查、资金监管、项目稽察及专项审计、统计执法等工作,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对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数据统计、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一经查实,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第三十三条 加大对审计、稽察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问责惩处力度。对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骗取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资金拨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建设的项目,不适合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按照相应上级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