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绿化成果,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逐级签订责任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制,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工作;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森林防火责任。
(一)明确森林防火工作行政责任
县(市)区长、乡(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辖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具体责任人。
朝阳市凤凰山旅游景区管委会、朝阳牛河梁红山文化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其管辖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苗圃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企业法人代表是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人。
各集体林场法人代表、私有林权所有者、国有和集体林地经营使用者、林区内企业法人代表在其经营使用林地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二)明确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调整充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县级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总指挥,武装部、政府办、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朝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认真履行职责,听从调度,加强协调配合,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值班报告、火情监控、组织督查、宣传培训和物资储备等日常工作。
(三)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要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要与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迹、自然保护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乡(镇)政府要与林区施工单位、林区经营单位、森林旅游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与辖区内的学校签订责任状。村民委员会要与林权所有者、坟主逐一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要与智障人员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签订责任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国有林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
(四)落实干部包片责任
实行干部包片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市级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和护林员包山头地块的五级包保责任制。
(五)建立森林防火区域联防制度
各级防火责任单位要确定与相邻单位的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定期通报情况,及时检查、督促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联防区域发生火灾,双方都必须及时组织扑火。
二、加强防范措施,强化火源管控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统一协调各宣传媒体和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森林防火的认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不断增强全民防火意识,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切实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每年3月10日至5月20日森林防火紧要期内,要通过电视每天滚动播放森林防火警示标语和有关防火规定,及时播报森林火险等级。要在林区、主要路口、公路沿线、风景区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牌,悬挂森林防火横幅,对字迹不清的警示牌要及时更新,要及时公开森林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全面加强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牢牢把住野外火源管理关口,切实管住人员、管住火源。在每年3月10日至5月20日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县、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村、林场要组织人员在林农交错区、封山育林区、水源保护区、环城林带等重要区域设立固定或临时的检查站(点),加强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的检查,实行实名登记,严禁火种入山,林区企业要加强火源管理,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以林业站牵头,公安派出所配合的野外用火纠察队,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违规违法用火行为;民政、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民政部门要对合法公墓区的烧纸、燃放鞭炮等祭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旅游部门要督促旅游景区履行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责任;纪检、监察、督查部门要将森林防火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三)建立森林防火巡山网络体系
各地要实行巡山制度,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和防火任务落实巡山的基层干部和护林员人数,合理规划巡山路线和巡山次数,高火险天气要增加巡山的密度和次数。
(四)组建森林防火远程监控指挥平台
各地要充分利用移动基站发射塔安装远程林火监控设备,并将现场监控实况实时传送到指挥中心,组建林火远程监控传输网络。尤其要优先组建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遗迹遗址保护区、风景区的林火远程监控传输网。要将设备监控和人员巡回有效结合起来,降低巡护成本,提高效率。要加快县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建设,完善指挥中心的设施设备,充分发挥指挥中心远程监控、远程调度、远程指挥的作用。
三、强化专业扑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一)及时修订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各地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明确各单位在《预案》启动时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各地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预案、办法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二)强化扑火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要组建作风过硬、战斗力强、拉得出、打得赢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配备充足的扑火器具和防护装备,要有足够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全面提升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每个县(市)要组建不少于五支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双塔、龙城、凤凰山旅游景区管委会、牛河梁红山文化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至少组建一支专业森林消防队。每个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都要组建一支专业森林消防队,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人数不少于20人,要配备运兵车、对讲机、防护装备、15台以上风力灭火机、灭火弹,要逐步装备灭火炮、以水灭火设备。每个乡(镇)、涉林街道要建立一支义务森林消防队,人数不得少于20人,要配备10台以上风力灭火机、对讲机、防护装备、运输工具。在3月10日至5月20日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全市各级专业消防队必须集中食宿,24小时待命,乡(镇)、街道义务消防队伍也要相对集中,确保随叫随到,快速集结,火灾得到及时扑救。
(三)分级响应,科学扑救
发生火灾后,要按照《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快速处置,在火灾现场要建立精干的前线指挥部,明确前线指挥员,统一指挥各种扑火力量,同时按照《朝阳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四)做好扑火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在扑救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扑火安全放在森林防火工作的首位。在扑救山火中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条件,提早制定各项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扑救。要正确处理好保障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与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儿童、学生及未经培训的人员参加扑火,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四、积极开展隐患清除工作
要通过计划烧除、人工或机械割除杂草灌木、化学灭草、机翻整地等方法,对国有林场管理的和集体、个人承包使用的集中连片林地、自然保护区管辖范围内的林地(两个国家级、八个省级、两个市级、五个县级)、国家森林公园管辖的林地、历史古迹和风景区范围内的林地等重点地区开展计划清除工作。清除的具体范围是林地内坟头10米内的杂草灌木;林地林缘50—100米内的杂草、灌木及秸秆;林间空地内的杂草、灌木及秸秆;林间道路两侧10米内的杂草、灌木及秸秆。
人工或机械割除杂草灌木、化学灭草、机翻整地等计划清除工作由乡(镇)政府及林场组织实施。计划烧除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制定方案,统一审批,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烧除现场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指挥,乡级义务森林消防队负责保障。要确保每年计划清除率不低于80%,每年12月底前完成50%,第二年防火紧要期前全部完成。
五、保障经费落实,做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
(一)保障森林防火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森林防火资金专项管理,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工作运行。要逐步增加森林火灾预防经费的投入,建立稳定的预警、应急保障机制。
(二)充分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每个县(市)要建设一个同时可供300人使用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配备风力灭火机150台,灭火弹2000发,配备二号、三号工具500把以上,防火服300套。每个区要建设一个同时可供100人使用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配备风力灭火机50台,灭火弹1000发,二号、三号工具200把以上,防火服100套。每年10月1日前,各地要抓紧补充春季消耗的各种器具,并及时检修现有设备,逐步淘汰老、旧和没有利用价值的设备设施。同时,积极学习以水灭火的新技术,逐步购置以水灭火的新装备和先进的风力灭火机。
六、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值班和防火信息归口上报制度
(一)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有林区乡(镇)和国有林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情归口逐级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后,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报市防火办,各地火灾信息必须由政府应急办或防火办发布,其他部门未经许可不得上报或发布信息。
(二)发生下列情况,各县(市)区防火办在接到通知或报警后,必须每隔一小时或者按有关要求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1、国家和省防火办通知的卫星监测热点;
2、发生在距省交界15公里、距市交界5公里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炸药库、油库等发生的森林火灾;
5、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6、明火3小时未扑灭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或者有必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上述火灾发生后,如发生迟报、瞒报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火灾扑灭后,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成立调查组,详细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火场面积、森林受害面积、人员伤亡、扑火物资消耗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七、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职责,加大对森林防火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督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火源管理薄弱单位、火灾多发单位及乡(镇)、涉林街道、村和涉林企业的督查检查力度,对因执行力不强、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等造成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单位、一个防火期内连续多次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发生森林火灾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据《朝阳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朝政办发[2012]20号)和森林火灾防火责任“党政同责”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包村、包片干部及防火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区的护林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追究私有林权所有者、国有集体林地经营使用者、林区内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责任不明、组织不力等导致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