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依法加强青山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保护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朝阳”为目标,以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及坡地退耕还林为重点,运用政府调控手段,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严格落实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退耕还林制度。调动林地使用主体实施矿山生态治理和小开荒及坡地退耕还林的自觉性,保护和恢复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促进朝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做到自然恢复和人工治理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力量,多措并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优先治理生态敏感区;坚持以科技为先导的原则,努力推广新技术,提高矿山生态治理的水平;坚持鼓励先进的原则,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措施,调动责任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过建立法规、政策推动、工程化治理,使已被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通过严格执法,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编制青山保护工程规划,对矿山开采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通过工程围栏、舍饲圈养牛羊,巩固好荒山绿化成果。基本实现“无山不绿,有水皆清”的目标。
到2015年,实现铁路、高速公路、省级以上公路两侧,水库库区,居民相对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物覆盖;封育区基本实现工程围栏;小开荒和90万亩超坡地全部实现退耕还林还果。
三、治理重点
依法关停一批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和影响的矿山。按照省里规定的标准,凡是符合关停标准的小水泥厂、小砖厂、铁矿、金矿、采石场、采沙场等要迅速按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
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分级负责,加强监管,杜绝乱采滥挖行为,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实施方案,建立恢复标准,设定恢复时限。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尾矿,应充分开发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要及时实现植被覆盖。
坚持“谁开垦、谁还林”的原则,清理出来的“小开荒”14万亩要在2年内全部还林还草。超坡地90万亩要在2013年全部完成退耕还林。
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工程封育。在2015年前完成工程封育297万亩。
加大对公路、铁路沿线的生态恢复工作力度,因修建公路、铁路而破坏的山体列为重点治理范围,交通、铁路部门为治理的责任主体。
四、任务要求
(一)建立全市青山保护工程投入机制。
按照保护与治理兼顾的工作思路,加强青山保护工程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封山育林、“小开荒”退耕还林、闭矿多年以及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县(市)区政府;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青山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 9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林业部门要把小开荒治理纳入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在资金上予以倾斜,要将封山禁牧与生态公益林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保护力度。
市政府每年安排青山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依据各县(市)区政府的投入水平、保护与治理效果,经审核确认后实施以奖代补。
(二)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工作机制。
县(市)区政府是组织落实“青山保护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编制《青山保护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要组织编制《矿山生态治理规划》,明确本地区矿山生态治理、已有采矿权、“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总体安排;组织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将《青山保护工程规划》、《矿山生态治理规划》、年度生态治理计划报送市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青山保护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保护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 ) 98号)要求,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要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出台资源整合实施的措施,规范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 ) 98号)要求,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格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由采矿权人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时送达林业部门。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
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加强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和《朝阳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部署、监督本地区青山保护与矿山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对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兑现情况、《方案》的落实情况、“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禁牧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并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青山保护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建立“青山保护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
制定“青山保护工程”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办法,签订“青山保护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单位,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定期通报“青山保护工程”进展情况,促进“青山保护工程”科学、快速进行。
(四)建立“青山保护工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全面摸清矿山、“小开荒”底数,随时掌握矿山生态治理、“小开荒”退耕还林和封山禁牧动态。依据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做好监督和报告工作。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青山保护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生态立省”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加快建设“生态朝阳”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工程建设之需。要成立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配备精干人员,为青山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证。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