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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医保发〔2021〕45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有关问题的解读

2021/07/23 1.4w 阅读 541 点赞


为方便参保患者就医,提高异地就医便利性,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9号)和《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规定,对我市异地就医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整。

我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原政策为满一年后方可变更居住地,现调整为“至少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

原政策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取消我市就医资格,现调整为“在辽宁省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继续保留在我市就医资格,可按照医保相关待遇标准,在我市就医并直接结算”。

 相关文件:朝医保发〔2021〕45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