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参保患者就医,提高异地就医便利性,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9号)和《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规定,对我市异地就医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整。
我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原政策为满一年后方可变更居住地,现调整为“至少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
原政策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取消我市就医资格,现调整为“在辽宁省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继续保留在我市就医资格,可按照医保相关待遇标准,在我市就医并直接结算”。
相关文件:朝医保发〔2021〕45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