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增补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朝医保发〔2021〕11号)现对相关政策问题予以解释如下:
一、《通知》执行范围为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一、二、三级的医院级别,实行分级定价。朝阳市第四医院、朝阳市康宁医院暂时执行三级医院价格,其他医院按对应级别执行规定价格。
二、《通知》是对《关于下发朝阳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朝医保发〔2019〕97号)的增补和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朝阳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
相关文件:朝医保发〔2021〕11号关于增补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