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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8/05 5.5k 阅读 49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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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朝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条市房产部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汇总、归档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房产、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税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县(市)相关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移送市开发办。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按规定应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七)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容积率、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十)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上报统计报表,并拒不整改的;

(十一)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十二)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十四)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五)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少于实际面积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并未予改正的;

(十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十七)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八)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十九)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二十)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二十一)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十二)不依法纳税,偷税、逃税、抗税的;

(二十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犯购房者合法权益,造成群体上访的。

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等。

第六条市开发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归档,并于每季度初15日前通过朝阳日报、朝阳市政府网站和市房产部门办公地点公示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网上公布时间不少于6个月。

每年1月15日前,市开发办应将上一年度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及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房产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除考核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外,还应查验在上次年检后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其中,原资质审批部门为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注册地不属我市的,市房产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为其新开发建设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不及时移送、公示或擅自删除不良行为记录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朝阳市房产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