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意外伤害治疗的管理,满足参保人员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我市调整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关政策。
一、从2023年4月1起,参保人员在本地或异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再降低报销比例,和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一样。门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也可以通过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政策报销。
二、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保政策报销。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按相关规定由医保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为了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能及时报销,调整了意外伤害调查有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程序,医疗机构初步调查了解情况后,患者签署无第三方责任人承诺书即可及时结算。
相关文件:朝医保发〔2023〕14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