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规定,职工享受退休待遇需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全省执行统一的最低缴费年限,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本地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3月1日以后,在朝阳市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达到上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解读单位: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李雪飞
解读电话:0421-2791805